博讯观察:陈道军判决书显示中国法院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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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编辑查阅成都中院对陈道军的判决书,实在为法院的法律知识欠缺感到震惊,中国扫盲,应该在法院先扫法盲。理由如下:
1)对陈道军全部是针对他撰写的文章,中国宪法、法律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所谓言论自由,就是可以发表政府、官员不喜欢的言论,包括对政府、官员罪行的批判。中国经常批判美国人权有问题,美国的言论自由是怎样的呢?美国政府资助的美国之音可以不停美国政府的指挥,发表政府不喜欢的言论。美国的记者可以发表伊拉克军事行动的绝密计划,事实上,美国在任总统的丑闻都是媒体最先揭露的,例如水门事件、克林顿的露文斯基奸情等。
1)对陈道军全部是针对他撰写的文章,中国宪法、法律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所谓言论自由,就是可以发表政府、官员不喜欢的言论,包括对政府、官员罪行的批判。中国经常批判美国人权有问题,美国的言论自由是怎样的呢?美国政府资助的美国之音可以不停美国政府的指挥,发表政府不喜欢的言论。美国的记者可以发表伊拉克军事行动的绝密计划,事实上,美国在任总统的丑闻都是媒体最先揭露的,例如水门事件、克林顿的露文斯基奸情等。
博讯独家:中宣部开始新一轮“严打”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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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博讯公民记者北京时间12月2日晚得到的消息,中宣部开始部署新一波打压媒体的会议日前闭幕,会议上来自中央政治局的指示显示,北京意识到2009年不但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也是政治发展和社会治安的瓶颈。政治局会议引述来自国家安全部和总参谋部的情报部称,2009年国内外反华势力都在积极策划活动,中国政府面临严重挑战和危机,各方面务必不能麻痹大意,一定要防患于未然。
杨茂东(郭飞雄)"非法经营"案申诉代理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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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监狱:受杨茂东委托,我们继续担任其“非法经营”一案申诉代理律师,2008年11月5日上午我们赴梅州监狱会见了杨茂东,现就我们会见杨茂东相关情况及意见函告贵处,供参考。并请将我们的意见转呈上级监管部门...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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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违法 狱中郭飞雄和家人处境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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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执法者违法,郭飞雄申诉无法启动,家人更陷经济困境*
此前报道了狱中维权人士郭飞雄先生要求启动申诉程序,但是会见律师的时候,监狱方违法,让他们隔着玻璃会见,并监听录音,致使申诉无法启动。
郭飞雄的妻子张青,日前接受采访说,同样由于执法者违法和刁难,他家的经济状况陷入更严重的困境,有人上门向她索要长时间拖欠的住房管理费等,自己无力交纳。
在广州家中的张青说:“我11日去见郭飞雄以后,14日他们来的。说‘你的管理费没有交’,让交管理费和水电费等。要说人家来收这个钱,也说得过去,这是我的欠帐,也是有蛮长时间没交。当然,我今天主要想说的是,因为去年别人把我的帐户封掉了。。。”
此前报道了狱中维权人士郭飞雄先生要求启动申诉程序,但是会见律师的时候,监狱方违法,让他们隔着玻璃会见,并监听录音,致使申诉无法启动。
郭飞雄的妻子张青,日前接受采访说,同样由于执法者违法和刁难,他家的经济状况陷入更严重的困境,有人上门向她索要长时间拖欠的住房管理费等,自己无力交纳。
在广州家中的张青说:“我11日去见郭飞雄以后,14日他们来的。说‘你的管理费没有交’,让交管理费和水电费等。要说人家来收这个钱,也说得过去,这是我的欠帐,也是有蛮长时间没交。当然,我今天主要想说的是,因为去年别人把我的帐户封掉了。。。”
陈道军判决书爆光:认定诽谤共产党等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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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消息:成都消息人士今天早晨将四川异议作家陈道军的判决书传给记者,并委托记者公开发表。
判决书否定了检察院起诉的分裂国家罪的罪名,但是却认定“被告人陈道军通过互联网散布传播诽谤中国共产党的文章,号召大家联合起来造反,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统治,其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为此,记者采访了美国访问的大陆维权律师李建强先生,李律师说,这个判决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就是把“共产党的统治”等同于“国家政权”,这是典型的党国不分,党国一家。在判决书中这样公然自认,暴露了中共政权“党治”和“独裁”的嘴脸。
第二,既然检察院起诉的分裂国家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就是无罪,因为它的证据都是围绕这个罪名来组织的。法院怎么可以用另外的“煽动颠覆罪”的罪名来定罪,使用的还是这些证据,还认定检察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呢?这不是很荒唐么?而且,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检察院没有起诉煽动颠覆罪,法院却以该罪定罪,岂不成了自诉自判了?
判决书否定了检察院起诉的分裂国家罪的罪名,但是却认定“被告人陈道军通过互联网散布传播诽谤中国共产党的文章,号召大家联合起来造反,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统治,其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为此,记者采访了美国访问的大陆维权律师李建强先生,李律师说,这个判决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就是把“共产党的统治”等同于“国家政权”,这是典型的党国不分,党国一家。在判决书中这样公然自认,暴露了中共政权“党治”和“独裁”的嘴脸。
第二,既然检察院起诉的分裂国家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就是无罪,因为它的证据都是围绕这个罪名来组织的。法院怎么可以用另外的“煽动颠覆罪”的罪名来定罪,使用的还是这些证据,还认定检察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呢?这不是很荒唐么?而且,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检察院没有起诉煽动颠覆罪,法院却以该罪定罪,岂不成了自诉自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