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懿,四川遂宁人,生于1968年。四川人权民运人士。 1984年:入遂宁中学高中部学习;与刘贤斌同班同学,与陈卫同校同级。 1987年:入川北教育学院学习。 1988年底:与刘贤斌商讨“5.4”运动70周年可能爆发学潮的前景和涉入程度。 1989年5月:遂宁学运主要实施者。 1989年6月:“6.4”后继续从事民运活动。 1991年5月:因刘贤斌案被收容审查。 1993年:与重获自由的刘贤斌一道继续民运活动。 1995年:开始参加家国内公开签名的和平民主运动。 1997年:和周志刚领导保石镇四校教师,公开签名抵抗地方政府侵害教师权利的维权活动,并取得成功。 1998年:为“人权观察”四川分部会员,和周志刚领导社会各界人士1,500人签名,维护学生权利,并取得成功。 1998年底:刘贤斌为“人权观察”临时总部主持人,欧被指定为办公室主任。 1999年7月:被抄家;8月,组织营救刘贤斌。 1999年9月:全家被赶出原工作和居住地。 1999年10月:到成都谋生并继续关注中国人权民运的发展。 2000年底:参加119位人权人士签名。 2001年:参加“建设民运(文化)” 2002年:再次被抄家。 2003年:参与西南五省三人发言人。 2003年11月:中共16大前起草联名信。 2003年10月16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而未判。 现居住地和通讯地址:中国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观音乡观音中心小学校;罗碧珍(收);邮编:629000 电话:028-2887121(转) 传呼:191(2)-8166499 E-mail:ouy108@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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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阳懿文集:http://www.boxun.com/hero/oyy/1_1.shtml
2.《对欧阳懿的起诉书》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成检刑-诉字(2003)第152号
被告人欧阳懿,男,生于1968年6月28日,身分证号码:10902680628 467,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遂宁 市保石镇保石街37号附11号,现暂住本市石油路9号1栋5单元8楼。 2002年12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1月6日因涉嫌煽动 颠覆国家政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 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欧阳懿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经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于2003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 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两次退回公安 机关补充侦查,复于同年8月4日再次移送我院。经审查查明:
1989年“六四”政治动乱期间,被告人欧阳懿在遂宁市因张贴危害国 家安全的传单被当地公安机关收容审查2个月,后仍不思悔改,妄图 推翻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1999年,被告人窜至成都后,又与胡 明军、王森(均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等勾结在一起,继续从 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并于2000年炮制和散布了多篇反党、反社会 文章、借以侮辱、诽谤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权。
200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16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夕,被告人欧阳懿 应林X(另案处理)的要求,撰写了一篇诋毁我国政权和制度的文章 《欢迎一个“与时俱进”推进民主政治的执政党十六大的召开》,并 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西安市的赵常青(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 刑),赵将该文修改后发给境外敌对组织“中国人权”,该组织又以 《大陆十七省市两百反对派人士联名向中央陈情》为题,于同年11月 6日将这篇文章在境外《博讯新闻网》上发表。
2002年12月5日,被告人欧阳懿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书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懿炮制侮辱、诽谤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 文章进行传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 款之规定,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 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03年9月4日
附:1、证据目录1份,诉讼文书卷1册;
2、主要证据复印件1份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