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洪明,查建国案

Posted in: 记者作者遭遇
By BX
Jun 20, 2008 - 11:39:27 PM

高洪明,查建国案

 

高洪明

出生于1950511日,北京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东里8号楼101号,因组建中国民主党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于1999629日被逮捕,不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07628日刑满获释。

高洪明手机:13522267658

 

相关链接:

http://news.boxun.com/news/gb/party/2007/06/200706281355.shtml

 

查建国

查建国是中国江苏宜兴人,汉族。

199911月与徐文立、高洪明等成立“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地区党部”,任副主席。后又策划召开“中国民主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19992月与高洪明成立“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修订了《中国民主党联合总部党章》,任联合总部发言人。

1999730日被北京公安局逮捕;同年82日被中共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名判刑9年。

女儿查慧怡现居中国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内东街东里21单元302号;邮政编码﹕100050;电话﹕67014187

相关链接:

http://indymediacn.blogspot.com/2007/08/blog-post_9244.html

 

附录:

1.查建国“颠覆政权案”二审书面辩词

 

查案二审合议庭:

  查建国等“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判决书在概括法庭审理的具体情况时,明确无误地指出:“查建国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的指控或事不合,或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令人惊诧的是,判决书不知何故,不顾实际情况,竟在结语部分又提出了与上述事实截然不同的论断、判定:“被告人查建国、高洪明的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互不一致,至为明显。

  我们从来没说过什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用一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常见套话去否定我们的辩护意见,应属无的放矢,没有也不可能推翻我们在庭上发表的正确观点。

  一审判词对于律师辩护意见的极不郑重的态度,反映出他们对待查案的随意性,是产生偏差与失误的一个重要根源。

  我们坚持在一审发表的意见,并就一审判决中的几个问题再度陈明我们的观点,论列根据,以此为查建国辩护――

  一、关于案中证据。

  查一审判词在论列“经审理查明”的问题之后,跟着断言:“上述事实,有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我们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本身,除当庭作了部分的补正之外,不持异议。这里的问题是,一审合议庭在运用证据断案时并不按规则办事,缺乏公正性。具体地说:我们作为被告人的律师,当庭经由合法程序递交三份证据材料,并经公诉人核查认为可由合议庭审议,审判长收受在案,然而在判词中居然置之不理,全盘抹杀,从而把辩护人与公诉人放在完全不能对等的诉讼地位上,客观上削弱了辩护权的实施。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我们递交的三份证据材料,分别证明着本案被告人查建国对于中国共产党和我国现政权一承认二批评的政治态度,总之绝无打倒或者颠覆的主张与行动;证明着他对于他参加的“民主党”首要目标的论述与“颠覆”之说毫无关连。置诸不理的做法,使案中的重大事实不能传,导致失实,涉及定性,不敢不辩,岂止于证据的运用!我们认为,法庭有权对律师提供的证据加以批驳予以否定,但却无权置之不理,若无其事!一审在程序上如此违法,其性质是严重的,恳请二审予以补救。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

  概括一审判词“查明的(查建国的)犯罪事实”共有五项,如下:1,与他人策划建立“中国民主党北京天津地区党部”,扩大组织,发展成员;2,通过了该“民主党”的临时《章程》;3,炮制了《关于目前时局的五点声明》,在境外发表;4,策划召开该“民主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中国民主党联合党部”,修改了《党章》,将该党“首要目标”表述为“开放报禁,开放党禁,建立分权制的民主宪法”;5,编纂了《民主党资料汇编》,制定了活动计划和工作策略。据上,一审判词认定:“该组织的首要目标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对此,请准作如下辩驳――

  (一)不论从“整体”上论证,或者逐项分别剖析,一审判词论列的全部行为,统统同我们的国家政权以及领导政权的核心力量即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关系,换句话说,那些行为与所指控的“颠覆”无不缺乏内在的联系,构不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二)根据一审判词,案中的核心问题无疑是查建国参加了“中国民主党”,策划建立了该党的组织和工作机构,通过或者修改了《章程》。我们坚持这样的观点:筹建政党这一行为,不能等同于刑法分则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公民申请建立政党,政府有权制定规则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有权在批准之后依法予以取缔,但在无规可循,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无论从哪个方面来审查,都不能将建党行为断为罪行,这是世所公认的原则,应无疑义。

  (三)诚然,关键在于该党《章程》的纲领及其它具体的“行为规范”有无颠覆政权的内容。经查该《章程》的“基本纲领”共10项,其中没有一项与我政权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关,也就是说根本不涉及政权问题。既然如此,“颠覆”之说又从何谈起呢?

  (四)一审判决断言,“(查建国加入的‘民主党’的)首要目标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细查该辩词关于该党“首要目标”的论述,除这一处之外另有三处,都没有一处提到“颠覆”或者“推翻”的问题,辩词中的提法属于无中生有,是强词夺理的典型表现。作为判决,怎么可以毫无根据地加罪于人呢?

  (五)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该党最初的《章程》稿中曾经提出:“首要目标是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建立第三共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结束”,既缺乏主体,又不见实施的方式,更何况,它与“颠覆”分属两种行为、两类概念而不可以相提并论。刑法分则中没有“结束”的罪名就很能说明问题。我们在一审审理中举出事实证明查建国曾经不止一次地公开表示,“我们承认现依法产生的国家领导人的地位,承认中国共产党现在的执政党地位。”这些证据,如前所述,已面呈合议庭,怎么可以视而不见不予理睬呢?

  总之,查建国自始没有“颠覆政权”的行为,没有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主张,这是有证可查有据可依的。一审判决的定性有误,应无疑义。

  三、关于案中事实的辩正。

  一审判词认为“指控查建国……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对此我们持有异议,其中有两项事实,一审合议庭的审判存有重大疏漏,不得不辩――

  (一)被告人查建国的组织政党、设立机构、发展成立、扩大组织、发表声明等等重大的行为与活动,无不即时呈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官员审核备案,从不隐瞒真相,也从未得到否定性的指示。这证明,查建国把自己的“建党”行为自觉地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决无与现行法律冲突或抵触的故意,更无“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故意。对此,不应不予审查,并得出相应的结论。这些事实更充分证明:查建国对我政权不仅在实际上取“承认”的立场,而且在实质上持信赖的态度。对此,不应不作出相应的估量,并作出合乎实际的判断。一审疏漏,应请补救。

  (二)一审判词在其“经审理查明”的各项问题中,夹有这样一段,全文是:“在征集党旗、党徽、党歌的设计方案的通知中,诬蔑我国的现行制度是‘恐怖专制’、‘独裁的专制’”。这是全篇辩词唯一说明查建国有诬蔑(实质上是反对)我国现行“制度”的行文。但是,一审判词的“查明”并不实在,所作的认定很难成立,分三点加以辨明:

  第一,经查上引的所谓“征集党旗……的设计方案的通知”,其中根本没有“恐怖专制”、“独裁的专制”等词句。这九个字见诸该《通知》的“附件”。庭审查明:那个“附件”是上述方案设计者所写,意在表明他的设计思想与构图的主题,查建国对此事先并不知情,因而与他的行为没有关连。

  第二,正是由于存在着上述“附件”不出自查建国的情况,一审判词在论列这项“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时,居然不加主语,也就是不能明指何人发(写)出了恶言毒语对我现行制度肆意诬蔑!问题由是明确:进行诬蔑的行为人在案中并不出现,既非当事人,又非证人,于是只好让查建国或者高洪明来承担他们原先并不知情的行为涉及的罪责!难道这不是张冠李戴?纵观法制史与中外司法实践,张冠李戴都是大忌,我们应彻底避免才好。

第三,还应补充陈明的是:“诬蔑”与“颠覆”,分属两种行为,刑法分则“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章中,没有“诬蔑”这一罪名,因此,不论谁有“诬蔑我国现行制度”的行为,都不能适用于“查建国颠覆国家政权”案,似无可置疑。

  四、对一审判词的一点质疑。

  认真研究一审判决书,对我们发表的基本论点与主要论据,采取了避而不论的态度,考虑到二审已决定不再开庭审理的特殊情况,谨就涉及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提出质疑,请求二审合议庭予以审议,并予补救。如下:

  一审判词极其武断地认定我们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又不能实指哪一件事实没有根据,我们援引的法律又有哪一条不合于现行的法律规范?一审的做法是“戴上帽子,回避实质”。我们说,组建政党不等于“颠覆政权”,这是没有根据呢还是缺乏依据?何以不能明示?我们说,提出“民主党政”,无非是抄引了前人的政治学说,是一种学术观点,与“颠覆政权”没有内在的联系,这是没有根据呢,还是缺乏依据?我们指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查建国实施了“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一审判词专断地把该“民主党”的“首要目标”修改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从而断言查建国有触犯刑律的罪行,辩词与判词两相比较,请问是哪份没有事实根据从而无法可依呢?重复地说,难道说查建国没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不是事实?如硬要说有,为何不能明示,而要采取编造办法强加于人呢?

  审判长,合议庭:我们熟知,判词给辩词戴顶空帽实无内容的做法行之已久,可是,由于哪种做法绝无说服力注定要影响法官的威信,已属共识,因而切盼能予以改正或加以改进,以期能够提高我司法机关的权威,并有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我们对此充满信心。

  五、两点结论。

  综上所陈,一审判词对事实的认定有重大疏漏与失误,它与判词所确立的“理由”之间互相游离,缺乏应具的说服力。对于律师辩词的批驳空洞无物;对于指控的支持,与起诉书一样,不能成立。

  我们的辩护意见,合于事理,于法有据。敢请严予审核,并祈采纳。

 

 

                        查案律师

                        傅可心

                        张思之

http://www.wlzy.cn/News/news_detail.asp?id=62

2. 惊天地,泣鬼神,中国民主党人查建国高洪明在法庭上的辩护演说和最后陈述  

查建国、高洪明的自我辩护演说

 

查建国自我辩护:

 

对检察院对我的起诉,我自我进行无罪辩护。

 起诉书的指控列举了14条罪状,其中10条是组党活动,3条重复党的首要目标,1条说我污蔑政府。我从两个方面作自我辩护。

 一、组织中国民主党是合法的。

 在中国大陆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中国公民组织政党,反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有结社自由,去年我国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签约国公民有组党自由,目前,中国大陆有9个政党,香港等地还有其他政党,请问哪一个法律规定不能成立第1011个党。目前,6千多万党员行使了他们的结党权利,为什么其他公民不行?

 从组党形式上说,大陆没有组党法律法规,只有一个社团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有上级,但是,共产党有上级吗?所以,这个社团条例不能涵盖政党,所以我们用国际通例,公告成立,我们主动在第一时间通过警方交给政府,在浙江、山东组委会成立时,在民政厅咨询过,民政厅的答复是:我们不管。

 成立一年以来,政府的任何部门没有告诉我们,组党程序,也没有人宣布我们非法,不能活动。

 二、民主党的全部言行都是合法的。

 民主党的总纲有两个部分,一是首要目标,二是十大纲领,为了进一步阐明首要目标,我们定出了十大基本纲领。但是政府显然指抓住"首要目标",因为在七、八个月中,我与警方谈过二十几次话,他们从未提及十大纲领。

 在临时党章中,首要目标表述的形式虽有不同,但原则上基本一致,我所赞同的是"开放思想,开放党禁",难道这就是颠覆政权吗?"多党制衡"就是要推翻现政权吗?我们的目标指向大陆现行制度。我认为现行制度的本质是一党专制。因为没有以新闻自由为标志的言论自由,没有以结党自由为标志的政治自由,就是没有基本的民主权利。我们的目标的指向,是制度不是政权,要改革的是政治游戏规则,不是执政的人,我们反对的是一党专政,而不是一党执政。

 在中国的最近一百多年的历史中,那么多人曾为推翻当时的现政权而奋斗,但最后得到了什么呢?政权更替了,但一党专政的体制没有变。所以我认为现政权不是颠覆对象,而是共同完成改变现行政治体制目标的主体之一。所以我们对共产党及现政府的态度和方针是:承认、批评。承认现政府的合法性,批评他们违反人权的政治,维护专制的错误。

 我们达到目标的方式有三:批评、请愿、建议。实现党的总纲领的方针是:公开、理性、和平、非暴力。我们不会煽动暴力,搞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以暴易暴,我们也不搞宫廷政变,搞什么炮打司令部,把一个合法的国家主席拉下台。

 我们是在合法的范围内活动,比如,修宪是我们的重要活动。我们提出建议,要求政治体制改革,希望人大讨论,这是公民的五个基本人权之一,何罪之有。

 近二十年来,我国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现行经济制度中的缺陷进行改进,从计划经济到商品经济,这是不是推翻社了会主义制度?对我国政治体制中存在的缺陷,为什么不能改革?宪法中并没有规定宪法的哪一部分不能修改。

 我们的目标是全民大选,如果选民继续选择共产党,我们拥护。如果全国人民不选择共产党,共产党也只能退出执政党的位置。

 我们希望和共产党共同完成这个目标。所以我认为,我以及民主党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我是无罪的。

 

高洪明自我辩护

 查建国副主席为我们民主党全部行为作了辩护,我完全同意。

 第一,公诉人指控我颠覆国家政权,是错误的。历史将证明我们无罪。

 第二,我及民主党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我们没有做任何危害国家、人民利益的事情,我们所作的一切,

都是为了我们的祖国发展、人民的利益。

 我只是对不起母亲、妻子、女儿,公诉人所有对我的指控,都是对我的污蔑,我决不接受,我相信历史会纠正这一错误。

 

中国民主党人查建国高洪明在法庭上的最后陈述

 

查建国最后陈述:

 在这个国家,二千多年历史,十几亿人,没有对政府批评的言论自由,没有合法组党的政治自由,我对此非常遗憾;但我坚信,在跨入二十一世纪的时刻,我们中国民主党人将会承担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去结束两千多年来自由、民主、人权与大陆人民无缘的历史!让自由、民主、人权的鲜花盛开在中国大地上!我们中国民主党人连死都不怕,何惧坐牢了?我相信历史,人民会宣判我们无罪。

 

高洪明最后陈述:

我知道中国要变革,就需要有人牺牲,这条路是我自己选择的,我无怨无悔,我感谢所有参与这个案件人,因为你们是历史的见证人。